申请人申秀梅。
申请人白某某。
申请人申秀梅、白某某要求宣告白某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秀梅、白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白某海于2005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没有任何音信。至今已四年有余,为此申请人申秀梅、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申请宣告白某海死亡。
经查,白某海,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系申请人申秀梅之子、白某某之弟,白某海于2005年2月20日,外出打工离家出走,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四处打听,均无人知其下落,至今音信全无。以上事实有浚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白某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白某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白某海于2005年2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白某海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Ο一Ο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