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x,女,1985年出生。
被告周x,男,1983年出生。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初相识恋爱并同居,同年11月生育小孩周xx,2011年7月22日双方自愿到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在性格上和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舒x与被告周x自愿离婚;
二、小孩周泽文由被告周x抚养,由原告舒x负担50000元抚养费,该笔款项于原告舒x探视小孩周泽文时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舒x与被告周x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分割。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100元,原告舒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