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