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农民。
被执行人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倾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己,女,生于X年X月X日,农民。
本院在执行周某丁与周某戊、周某己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669.5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