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7月13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苍穹(略)事务所(略)。
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焦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焦某某不服,以其与被害人谢××之间属于民间借款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焦某某无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审判员王石柱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