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明大道X号。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冈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武冈市。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向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冈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至今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交叉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指令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令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肖志军
审判员吴劲松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