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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某与贾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执行申请人牧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路X路工坊X号楼X单元X楼中门。

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牧某与贾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牧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2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答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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