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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梁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梁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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