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
被告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