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韶关市X镇省煤机厂宿舍X号。
委托代理人范家齐,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晓敏,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组。
法定代表人孙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邹x,男,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邹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2年1月5日以案件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邹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邹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