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X、X号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5.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