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汉族,住临澧县X区太平居委会居直组X号。
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区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陈某丁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陈某丁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对被告徐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X区X路中城天邑花园一栋XA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黄xx、陈某丁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xx、陈某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徐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X区X路中城天邑花园一栋XA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某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