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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二人聚众哄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9月4日因涉嫌聚众哄抢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9月4日因涉嫌聚众哄抢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犯聚众哄抢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10时许,河南省开封县供电局电气安装公司施工队在开封县X乡X村东头施工,将10千伏高压旧电线更换下来后,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以用该旧电线为村组浇地为由,组织村民郁小涛、张花付、许某、梁材(四人在逃)不听供电局施工人员的制止,强行将更换下来的电线抢走,案发后已追回120公斤,经价格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裴XX、陈X、王XX、李XX等人的证言,关于被抢电线的价格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的刑期从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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