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行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汉族,住(略),系原告员工。
被告彭x,男,1975年10月30日,汉族,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受理了临澧县检察院督促起诉的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彭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朱某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