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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涛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魏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我和被告魏某某认识较短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与2009年2月份口头要求与我离婚,我不同意,2009年6月被告将婚前财产拉回她娘家,至今下落不明,无奈要求离婚。

被告魏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09年6月份被告将婚前财产拉回娘家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共同互尽义务,被告未尽夫妻义务。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予以查清,应暂由原告保管,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提出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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