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何某某、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朱某嫔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