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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12岁,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9岁,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5岁,汉族,农民。

三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张某丁,男,64岁,汉族,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女,33岁,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抚养费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渑民一初字第283-X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系特殊主体,根据保障和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起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武某某支付抚养费而引起的纠纷。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某某自2008年12月1日经常居住于新安县X镇X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武某某经常居住地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英

审判员郭相耀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焦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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