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委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宴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宴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某省某县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宴某等亦不能举证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执委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