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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某与侯某某非法拘禁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委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宴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宴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某省某县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宴某等亦不能举证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执委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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