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向雄,上海施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1日,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