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某与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向雄,上海施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1日,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