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公司。
上诉人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某某系上诉人,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郑璐
代理审判员姚敏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