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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公司。

上诉人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某某系上诉人,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郑璐

代理审判员姚敏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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