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X镇X巷X号。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X区X路冶金技校集体宿舍。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曹X与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曹X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考虑被告现不在安乡县境内居住,本案不便诉讼。因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X负担。
审判员张扬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