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铭高(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4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犯贪污罪一案,已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苏某某、刘某某不服,苏某某以“一、原判认定淇县原种二场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为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刘某某以“一、原判应认定其为从犯;二、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0)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珂
审判员周守普
审判员孙志强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