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某,河南形象(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随案移交的电子秤二台、赃款人民币x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姚某某不服,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冻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