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德胜烟酒行。
法定代表人(业主)罗某。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8月24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德胜烟酒行送达(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时,被申请人德胜烟酒行已将该行转让给现经营业主黄忠全,黄忠全并与湘天国际花园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被申请人德胜烟酒行现无法联系,岳阳市商务局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该撤案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市商务局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