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人,农民,住x。
被告韩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X诉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X称双方已调解和好,遂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傅X负担。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