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风,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甲,男,1942年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苏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甲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风、张某某,苏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苏某乙、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