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被告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戊与被告刘某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初恋爱,同年10月结婚,X年X月X日生子陈某戊舟、陈某戊安(系双胞胎)。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现分居生活多年,诉靖离婚,由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辩称,原告诉夫妻关系不和属实,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欠我家父母债务债务3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结婚,同年12月29日生双胞胎子陈某戊舟、陈某戊安。婚后双方关系一般,现因双方关系不和,分居生活三年之久。无夫妻共同财产,所欠被告父母债务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戊与被告刘某己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陈某戊舟、陈某戊安,由原告陈某戊抚养教育致成年,被告刘某己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陈某戊有协助的义务;
三、债务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被告父母30000元,由被告刘某己负责偿还,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戊军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