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某(又名樊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被执行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支付申请人霍某抚养费2700元(2011年7月—2012年12月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樊某已交纳案件款27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7月—2012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