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新田某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民、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人民陪审员廖新学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香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2011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由原告郑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6000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人民陪审员廖新学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