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运民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