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运民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