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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南开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196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宋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不服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吉林市九占经济开发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吉林九占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李某的住所地在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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