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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7634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76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余某自觉交纳案件款7634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已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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