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7634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76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余某自觉交纳案件款7634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已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