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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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