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