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何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公务员,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6日,被告经人介绍,以被告本人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某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0.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7月30日、9月4日每次偿还借款本金0.5万元,合计1.5万元,剩余本金2.9万元和逾期利息11377.2元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某偿还借款本息4037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由于没有钱,才一直没有偿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经人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某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0.6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偿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归还原告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此款当庭兑现),原告方某自愿放弃利息11377.2元;
二、其他事项双方某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4元,合计829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凌云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