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黄志平,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x与被告欧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欧xx离婚;
二、婚生女欧阳思怡(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望城乡宋玉小学)由被告欧xx抚养,原告胡xx于2012年3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5000元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