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邢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