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村X组。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