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建波,(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相识,并成为朋友之后,因被告长期承建水电等建筑工程,资金周某困难,被告于2007年6月18日、7月28日、8月2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原告多次催偿,但没有结果,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将原向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换成了一张32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现原告实属无奈,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73337元。
被告辩称,由于承建水电工程亏本,被告无钱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承包工程分别于2007年6月18日、7月28日、8月2日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2万元,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由于被告承包工程亏本,无钱偿还原告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尚欠原告傅某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340000元。此款定于2012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为34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凌云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