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建光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