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诉被告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建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0年5月7日原告段某借给被告欧某现金10000元,借条中约定利息每元每月4分,每月付清利息;如果不能按时付息,每次应承担100元违约金。被告欧某已付原告段某利息到2010年8月7日,此后未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原告段某请求判令被告欧某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6500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1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同意返还原告段某借款10000元、利息2750元及诉讼损失400元,合计13150元,从2012年6月起每月7日前返还600元直至付清为止,付款方式为被告欧某将还款存入到原告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被告欧某如未按期还款,则同意再向原告段某支付利息损失1000元;
三、原告段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段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