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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与被执行人陈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住所地(略)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乔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临澧县中医院后勤股股长,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丁,女,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与被执行人陈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某丁应向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交付承租门面1间,并支付房屋占用费3500元。2011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年8月10日前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陈某丁未能履行。201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丁送达了强制执行搬迁的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同年8月20日前从承租的门面中搬出并腾空,被执行人陈某丁仍拒不履行,2011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丁实施了司法拘留。此后,被执行人陈某丁一直没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请求该案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中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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