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渭南高新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略)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略)民生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某某高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2011)临执异字第x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我院于2011年4月6日,以(2011)临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某、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1公司价值人民币(略)元的财产或存款。依此裁定,我院于2011年4月26日在渭南高新区X路北段一院内查封、扣某了院内北侧、南侧、东侧的楼房、平房等房屋。案外人渭南高新区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上述查封、扣某之房产并非某某1公司所有,案外人某某印务公司是该房产合法的买受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权利。
经审查,涉案查封、扣某之房产位于渭南高新区X路北段一院内,该房产在该次被查封、扣某时,由案外人某某印务公司出租给(略)xx体育运动学校实际占有、使用着。围绕涉案房产的所有权问题,某某1公司、渭南高新区xx包装厂、某某印务公司间涉及多起民事、行政诉讼。且上述诉讼现尚未完全审结。在涉案房产所有权纠纷尚未审结,案外人某某公司实际享有出租受益权的情况下,以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某某1公司之房产予以查封、扣某不妥,应依法对此予以中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涉案房产查封、扣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屈红莉
审判员孙兴盛
代审判员刘某舟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申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