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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略)X区居民委员某商品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乙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略)X区居民委员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职务:某某社区居民委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2005)临民初字第X号商品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某讨论决定于2008年5月8日作出的(2008)临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该案件于2008年8月18日依法中止审理,2011年11月20日恢复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社区居委会曾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2000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将被告开发的华山大街康乐小区X号楼东单元X楼东、西户各一套,中单元X楼东户一套,共三套交付原告折抵所欠工程款,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其它两套已无争议。关于中单元X楼东户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未交付,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款x元,并承担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略)X区居委会退还原告张某乙购房款x元(伍万元)。该调解领取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乙承担3470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红莉

审判员某晋晓

代审判员某沙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某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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