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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矿业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财政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略)财政局干部。

被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略)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矿业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了(2011)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略)财政局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德鑫矿业公司应于2011年7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略)财政局担保欠款本金(略)元,资金占用利息67221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2000元,三项合计共(略)元,至今分文未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德鑫矿业公司直2009年10月开始试生产以来,生产就时断时续,现已停止生产,暂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1)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某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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