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韩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案件款43042.84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50元。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履行了全某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领取案件款43442.84元。至此,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