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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在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履行全某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理智

审判员蔡国元

审判员许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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