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在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履行全某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理智
审判员蔡国元
审判员许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