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丙,男。
被告王某丁,男,2012年1月28日死亡。
原告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6月23日作出(2009)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某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1日,原、被告经过充分协商,被告将其所属的位于政法街房管所家属楼一门洞四楼东户的一套住房以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当时原告按双方约定将房款付清,而被告却迟迟不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其协商此事,而被告不予理会。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丁与原告王某丙系叔侄关系。2003年2月21日,被告王某丁与其妻宫志伟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荥阳市X街房管所家属楼一门洞四楼东户的住房一套归其子王某野(X年X月X日出生)所有。2004年7月1日被告又将该房屋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同时将该房屋房产证(房权证号:荥房权字第X号)交于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未予办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本案重审中,被告王某丁于2012年1月28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被告本人亲自办理,现被告已死亡,被告之子因被告将该案所涉及房产出售正进行其他诉讼,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某丙负担。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任丙申
审判员张洁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