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张某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大堰西头。
法定代表人楚某。
被告陈某丁,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陈某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认可本案第一被告的名称应是郑州市焦山建材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