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马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4自行相识恋爱,198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马某慧。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马某所有,马某于2011年2月13日之前给付原告朱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5万元;
三、现在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