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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姜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姜某欠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1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人民币5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承担(未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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